骆维明先生是“SC衔高级律师”,一位执业逾35年的庭辩讼师,穿梭于新加坡法院、还有各个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庭。创办LVM律明律师事务所之前,骆先生在新加坡历史最悠久的律师事务所瑞德所执业30年,既是一位律所资深合伙人,也是一位饮誉业界的诉讼大师。骆先生曾连任新加坡律师公会2013年、2014年两届会长,并任新加坡法律学会副会长。每年被国际航空律师指南、钱伯斯等国际专业刊物评为领军律师。
骆先生是新加坡航空诉讼领域公认的开拓先锋,在保险诉讼界也有极高的权威,也一直是新加坡律师公会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主席。他20年前任“新加坡航空”首席律师的SQ006空难案、10年前任“新加坡胜安航空”首席律师的MI185空难诉讼案,至今仍是国际航空争议解决领域的经典范例。骆先生不仅是世界各大航空公司涉新加坡案首席律师,也是许多保险人和保险顾问的首选顾问。
骆先生率领团队,代理了许多具有新加坡里程碑意义判例法的重大案件,例如涉产品法律责任问题的Slim 10案;此外,骆先生也是广受的仲裁代理人和仲裁员。其他典型案件包括电信设备基建、设备供应服务,各种跨境商事交易、股东纠纷,土地开发纠纷,国际电视及媒体播放权等复杂疑难案件。
国际知名航空保险律师菲利普•巴斯和骆先生曾在新加坡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案件共事,巴斯称,骆先生“20年来一直是自己的‘第一律师’,只要有复杂疑难、跨不同法域案件找他,(骆先生)一定是那位把庭辩能力发挥到‘极致’的律师,也很好共事”。
前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会长林志伟律师称,“能在诸多案件中和维明共事确实很庆幸。维明总是为客户考虑最佳有效的策略方案,他神级般庭审盘问风格,无论庭上庭下,都能让证人自然如常流露。维明为人可信可靠、职业道德水平高。疑难复杂案件出庭,就找他了”。
经典案件
- Clearlab SG Pte Ltd v Ting Chong Chai and ors [2015] SGHC 267,案涉商业秘密、保密信息以及衡平救济等问题。
- Tan Chin Hoon and others v Tan Choo Suan (in her personal capacity and as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Tan Kiam Toen, deceased) and others and other matter [2016] 1 SLR 1150,案涉巨额家庭信托、推定信托、馈赠信托等问题。
- ACB v Thomson Medical Pte Ltd and others [2015] 2 SLR 218,案涉辅助生殖事故损害赔偿问题
- Singapore Tourism Board v Children’s Media Ltd and others [2010] SGHC 334,案涉欺诈政府部门的行为、刺破公司面纱等问题。
- 作为世界最大摩天轮之一的投保保险公司代理人,带领团队处理新加坡摩天轮停机事故索赔案。
- 其他诸如(但不限于):Newcon Builders Pte Ltd v Sino New Steel Pte Ltd [2015] SGHC 226),涉工程纠纷案; Lim Swee Khiang and another v Borden Co (Pte) Ltd and others [2006] 4 SLR(R) 745),涉股东纠纷案;Yip Man Hing Kevin v Gleneagles Hospital [2014] 2 SLR 515),列入新加坡司法判例报告。
社会职务
-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、亚洲(吉隆坡)国际仲裁中心、韩国商事仲裁院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、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仲裁员
- 新加坡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
- 新加坡律师公会职业责任委员会主席
- 淡马锡初院顾问委员会主席
-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副主席
- 新加坡法律学会资深会员
- 新加坡仲裁员学会资深会员